引子:本话题由MMD朋友提出。原文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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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近还碰到一个问题,就是关于保险的The right of Subrogation "代位追偿权"的问题。我理解是“代位”权都是有合同双方的第三者存在才会存在的
在工程保险合同中标准的条款里就有对代位追偿权的条款,详细可以见我一楼所发的附件,
就是保险公司通常是拥有这个权力的,及在发生索赔时保险公司先赔给收益人,但是其有追偿过错方的权力。这里过错方是否包含被保险人?